2008年11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决斗:以枪法裁决正义
阿宁

  1804年7月11日,美国的开国元勋、宪法起草者之一汉密尔顿参加了美国政治史上最有名的一场决斗,对手是杰弗逊总统的副手——副总统阿伦·伯尔。二人是因为政见不合而约定拔枪相向的。
  决斗很快结束,汉密尔顿射出的子弹偏离伯尔很远,而伯尔则一枪击中汉密尔顿前胸,汉密尔顿不治身亡。
  汉密尔顿在美国独立战争中作战英勇,曾做过华盛顿的侍卫副官,如果说他枪法太差恐怕与事实不符。更何况,人们发现汉密尔顿在决斗前晚的日记里说,第二天他不会开枪的。为什么汉密尔顿参加决斗却不求胜?后来有研究者找到了似乎合理的答案。
  这要从日耳曼人的“司法决斗”谈起。
  日耳曼法最早确立了欧洲的司法决斗制度。日耳曼人是古代欧洲的一个大部族,罗马时代主要分布在罗马北面,被称为蛮族。公元4世纪起,日耳曼人开始大量涌入罗马,最终灭了西罗马帝国,其各个分支纷纷建立自己的王国,比如法兰克王国、勃艮第王国等。公元5世纪至9世纪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,这些日耳曼国家的法律被后世统称为日耳曼法。
  日耳曼法发展水平较低,在证据认定上,最初采用火灼、水浸等神明裁判制度。公元501年,勃艮第国王耿多巴德鉴于在诉讼中伪证泛滥,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认定案件事实,由此掀开司法决斗的历史。
  根据规则,决斗中获胜一方的陈述被认为是事实,而败北一方或不敢参加决斗一方的陈述则被认为虚假的。其依据是:神会保佑说真话的人。
  司法决斗制度自从被勃艮第国王确立后,逐渐被日耳曼诸国普遍仿效,在以后约600年间成为欧洲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。
  但10世纪以后,罗马天主教逐渐取得对世俗的领导地位,一些神学家认为,司法决斗违反了基督教非暴力与和平原则,不符合基督教教义,而且凭武力定诉讼胜负,对弱小者不公平,于是教皇多次提出禁止司法决斗。
  与此同时,随着社会的进步,世俗君主们也开始改革诉讼制度,12世纪后半叶,英国国王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,禁止司法决斗,而代之以宣誓作证的方法。
  此后,其他西欧国家也相继进行改革,司法决斗制度逐渐衰落,但其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仍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。英国直到1819年才正式废除司法决斗。
  诉讼中的决斗虽然消失了,但决斗作为一种风俗和习惯在社会生活中却延续下来。近代西方社会中,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荣誉,发生争端往往不经诉讼而自行决斗解决。这就是所谓“荣誉决斗”。
  历史上参与决斗的名人可以列出长长一串名单,如大仲马、托尔斯泰、俾斯麦、林肯等等,而普希金、汉密尔顿更是直接死于决斗。后世有研究者指出,汉密尔顿之所以在决斗时只是乱开了一枪,是因为他在儿子菲利普死于决斗后,皈依了基督教,而如前所述,基督教从来是禁止决斗的。可以说,汉密尔顿因为维护政见而参加决斗,却又因为坚持信仰而实际放弃了决斗。
  值得注意的是,在我国法制史上,决斗制度从未被法律确认过,也没有成为解决争端的民间流行方法。这恐怕不能以民族性格是否勇猛尚武来解释。
  决斗在东西方法制中命运不同或许有两点原因。首先,以决斗定证据真伪本质上是神明裁判,但“子不语怪力乱神”,我国对于神的力量自古是将信将疑的,司法决斗如果没有大家坚信不疑的神的力量作主宰,就彻底成了两个人的武力比拼,失去认识论上的合法性基础。
  其次,无论是司法决斗还是荣誉决斗都是对于争端的私力救济,或至少是在国家控制下的私力救济。这实际意味着民间社会有很大的自治空间,与当时欧洲的政治社会体制是相符的。而我国古代社会高度专制,民间社会的自治空间被压缩,在统治者眼里,民间逞勇斗狠无疑是对统治秩序的蔑视,会对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威胁,因而绝对不允许当事人自己捋起袖子进行所谓“私力救济”。这样,决斗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空间。